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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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文山市奇杰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车辆保管费15360元; 二、限***、文山市奇杰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车辆施救费、拆检费9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负担310元,由***、文山市奇杰货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元(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