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0071); 二、被告***于本判决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8290.31元; 三、被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东侧华苑玫瑰假日1幢7层713号房注销预告抵押登记手续;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HY-0071)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五、驳回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1.81元,由被告***负担2537.44元,由原告防城港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3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761.8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