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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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街887号××,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59号(共有权人马冬梅),产籍号为××,建筑面积为233.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保全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延吉市局子街河滨路第×幢×单元××号,合同编号为××,建筑面积为226.5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保全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延吉支行账户(账号:22XX33)内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A×××10),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F×××56),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F×××88),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七、查封担保人张春霞名下的傲虎牌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H×××66),查封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担保人韩英景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H×××00),查封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担保人韩英景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街××号,房权证延字第17××58号,丘地号为××号,幢号为××,房号××,建筑面积为53.3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查封期限,则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