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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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道丰总部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总部壹号楼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ZS-2016-18)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2号楼腾退交还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租金488557.5元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1128692.11元及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相应滞纳金11553.12元; 四、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3697182.4元和物业服务费1289933.84元; 五、驳回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57元、反诉费33725元,由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2元(已交纳);由北京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770元(已交纳3372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