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城市双鹰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白城市双鹰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徐学凯劳务费181,480元; 二、被告白城市双鹰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徐学凯以181,48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始至欠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徐学凯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元(缓交),由被告白城市双鹰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