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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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晓明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黄晓明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黄晓明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8元,被告(反诉原告)黄晓明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