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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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恒华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其与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恒华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一诺千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一诺千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3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恒华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一诺千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环三环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1090元,原告北京恒华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890元、被告一诺千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20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