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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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鹤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02民初13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住***。 负责人:王村,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关玉春,职务法律顾问。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 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士,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佟国军,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鹤岗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甘丽娜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崔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