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截止至2019年9月4日借款本金2,969.998.96元、罚息282.334.77元,本息总计3,252,333.7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50%执行,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为8.25%。遇法定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标准执行新的利率。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8.67元,由被告***、***、***、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7-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