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截至2019年2月25日的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利息及罚息583,516.50元,共计4,283,516.5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年利率为6.525%,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基础止加收50%确定);

三、被告***、***、***、***、***、***、***对上诉付款义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对***名下的南山区21委南山名苑小区6号楼115室、107室,工农区20委昌盛A组团4号楼西11室,***名下的工农区16委东北亚经济实用楼1号楼124、224室,***名下的南山区40委欣宏花园1#楼201室,***名下的南山区29委德政楼120201室、000151室、000152室,***名下工农区18委昌盛小区17号楼106室,***名下工农区5委天水湖花园A栋402室,***名下工农区16委东北亚经济适用2号楼148室、149室、249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36,66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7-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