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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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截至2019年2月25日的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利息及罚息583,516.50元,共计4,283,516.5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6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年利率为6.525%,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基础止加收50%确定); 三、被告***、***、***、***、***、***、***对上诉付款义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对***名下的南山区21委南山名苑小区6号楼115室、107室,工农区20委昌盛A组团4号楼西11室,***名下的工农区16委东北亚经济实用楼1号楼124、224室,***名下的南山区40委欣宏花园1#楼201室,***名下的南山区29委德政楼120201室、000151室、000152室,***名下工农区18委昌盛小区17号楼106室,***名下工农区5委天水湖花园A栋402室,***名下工农区16委东北亚经济适用2号楼148室、149室、249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合计36,66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