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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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27057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40元,由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0元,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