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都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停工造成的各项损失27057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40元,由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340元,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恒酒厂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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