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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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