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 天津凯丰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凯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货款4209394.84元; 二、被告天津凯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以1575000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以1775000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以1975000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以217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期间以4209394.84元为计算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8元,由被告天津凯丰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双娃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天津凯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