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贵州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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