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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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深圳前海逸百年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四川恒进泰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汇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恒进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垫付承兑汇票本金13689511.87元及支付罚息(罚息以13689511.87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5月19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汇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恒进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62元,减半收取61681元,由被告四川恒进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汇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