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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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播州区铁厂镇鑫发混凝土搅拌站货款2158000元;并以168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20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32元,由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播州区铁厂镇鑫发混凝土搅拌站负担20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4元,由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播州区铁厂镇鑫发混凝土搅拌站负担40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