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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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5890.64元。 二、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5890.64元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95890.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0元,减半收取11490元,由被告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9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