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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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荆松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58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华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项反诉请求;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项反诉请求另行裁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20元,由原告四川华天公司负担4,220元,被告葛洲坝集团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436元,由反诉原告葛洲坝集团公司暂行负担15,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