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莱曼顿智能门窗有限公司 诸暨大宅工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大宅工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莱曼顿智能门窗有限公司款项62018.57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莱曼顿智能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依法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诸暨大宅工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元(已由原告诸暨市莱曼顿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垫付),由原告诸暨市莱曼顿智能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215元,被告诸暨大宅工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