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浩冶金产业有限公司 四川钜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钜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成都四友钢构责任有限公司货款399563.62元,并自201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钜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四友钢构责任有限公司的损失577893.54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四友钢构责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5元,保全费3250元,均由被告四川钜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