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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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 温岭市大溪冀红手机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岭市大溪冀红手机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74055.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1490元;被告温岭市大溪冀红手机店负担1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