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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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543772.38元及逾期利息512849.48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43772.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被告镇江澳普母线有限公司、镇江市嘉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江苏泊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樊保杰(FANBAOJIE)、***、***、***、***、***、***对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告,有权向澳普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泊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路×××-×号×幢×单元××××室(镇房他证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5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二项清偿义务,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路×××号××坊×幢×××室(镇房他证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45元,由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澳普母线有限公司、镇江市嘉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江苏泊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樊保杰(FANBAOJIE)、***、***、***、***、***、***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镇江市京口区农联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澳普电气有限公司、镇江澳普母线有限公司、镇江市嘉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吉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江苏泊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樊保杰(FANBAOJIE)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