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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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名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启东新城自来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启东市名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新城自来水厂有限公司水费171509.46元及违约金(以8830.86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582.4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78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832.8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11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432.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942.8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805.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7.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1.3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67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60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2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78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171.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27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启东新城自来水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