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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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705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056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支付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支付67616元,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账号:16×××1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原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