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06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68768.19元,两项共计174768.19元。

二、对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2874.94元,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赔付款到位后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1136元,由原告***负担166元,保全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5-23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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