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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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龙口新辉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78595020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龙口新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