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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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饶县德昌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06月03日起至2010年06月02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13%计付;自2010年06月03日起至2020年05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3195%计付)。 二、被告广饶丽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明祥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广饶县德昌工贸有限公司、广饶丽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饶县明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