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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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聚盈商贸有限公司 莱西市佰吉利超市 莱西市烟台路佰吉利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西市佰吉利超市支付原告青岛华聚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93.72元。 二、被告莱西市佰吉利超市支付原告青岛华聚盈商贸有限公司以4839.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莱西市烟台路佰吉利超市支付原告青岛华聚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876.56元。 四、被告莱西市烟台路佰吉利超市支付原告青岛华聚盈商贸有限公司以10876.5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以上一至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元,被告莱西市佰吉利超市负担30元、莱西市烟台路佰吉利超市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