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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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14576.7元;2.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