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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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青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负担4975元,由原告负担1275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714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