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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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沁县通海城聚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沁县故县镇东仁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沁县通海城聚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77368元及利息(利息以2773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沁县通海城聚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由被告沁县故县镇东仁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