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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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山信用社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9.54%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金30000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02%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