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河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香河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元(已减半收取),由香河顺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