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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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清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3民初959号 原告:永清县城内精典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张会平,经理。 被告:永清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淑兰,经理。 原告永清县城内精典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与被告永清县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永清县城内精典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永清县城内精典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勇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娜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