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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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 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共同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103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四、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安邦公司承担19元、***与运输队共同承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运输队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