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307.12元、利息1429.39元、违约金599.1元(利息及违约金计至2019年11月20日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在履行本案债务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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