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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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偿还卡号为463**********550信用卡透支本金91601.97元、手续费2968.05元、透支利息(2020年1月11日前的透支利息为4733.47元;从2020年1月12日起的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91601.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27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粤通卡(信用卡)领用合约》;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偿还卡号为625**********722信用卡透支本金1865.64元,透支利息(2020年1月11日前的透支利息为225.68元;从2020年1月12日起的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186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负担226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负担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