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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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3610.44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东新丰县**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为本案借款所设定抵押权登记的位于新丰县****************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7)新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9号),并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基于该相同数额借款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