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超强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超强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98654元及利息(以498654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超强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7.69元减半收取6143.85元,由原告河南超强木业有限公司承担2534.33元,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609.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