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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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千二百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利息(以二千二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五百五十五万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利息(以五百五十五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九万四千九百五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七、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兴中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源众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