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万元及至2018年10月25日到期利息11.2315万元(已扣除原告已偿还的利息10444.5元);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贷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淮房城关镇他字第20130201号他项权证所载明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