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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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取暖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3月15日)起10日内拆除安装在凤凰春城一期凤栖园小区5号楼下负二层及21号楼负三层的供暖循环泵等设备,并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等26人负担600元,被告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