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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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原审第三人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已取得的租金26,345.00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每年125万÷3400㎡×35.83㎡×2年),返还给被上诉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减半收取计421.00元,由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6.00元,由***负担1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肇东市龙升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8.00元,由***负担19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