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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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01,717.46元及以借款本金76,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及复利以欠还利息83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