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13405.1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1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9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优道极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钟祥汇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85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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