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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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0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8);

二、被告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7,088.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9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被告济宁交运集团微山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由原告***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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