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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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兴市祥云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海美电器商行款项合计人民币47184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元,由被告泰兴市祥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