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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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质量协会 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 上海纽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淳心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阜宁县阜城四方便利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被告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品; 二、被告阜宁县阜城四方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品; 三、被告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被告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阜宁县阜城四方便利店对其中1.6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被告江苏金生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阜宁县阜城四方便利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