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民抗7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明振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 申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曾用名:华粮集团德惠粮食中转库)、德惠市粮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19]220000002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田锋 审判员金福 审判员杨继兰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关睿 书记员张惠鑫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