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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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凤城市谦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本金,在2018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的期间内按照按照18%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5000元; 三、被告凤城市谦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市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